• 交通運輸部: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

    12月2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關于印發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推進綠色航運發展和船舶節能減排,減少船舶在我國重點區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以下簡稱“排放控制區”),控制我國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改善我國沿海和沿河區域特別是港口城市的環境空氣質量,為全面控制船舶大氣污染奠定基礎。

    二、設立原則 (一)突出國家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 (二)維護區域港口公平競爭,鼓勵核心港區先行先試。 (三)兼顧區域船舶活動密集程度與經濟發展水平。 (四)遵守國際法和國內法律法規要求。

    三、適用對象 本方案適用于在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軍用船舶、體育運動船艇和漁業船舶除外。

    四、排放控制區范圍 基于以上目標和原則,設立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確定排放控制區內的核心港口區域,具體如下: (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 海域邊界:下列A、B、C、D、E、F六點連線以內海域(不含香港、澳門管轄水域)。 A:惠州與汕尾大陸岸線交界點 B:針頭巖外延12海里處 C:佳蓬列島外延12海里處 D:圍夾島外延12海里處 E:大帆石島外延12海里處 F:江門與陽江大陸岸線交界點 內河水域范圍為廣州、東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門、肇慶9個城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內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區內的核心港口區域為深圳、廣州、珠海港。
    圖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示意圖 (二)長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 海域邊界:下列A、B、C、D、E、F、G、H、I、J十點連線以內海域。 A:南通與鹽城大陸岸線交界點 B:外磕腳島外延12海里處 C:佘山島外延12海里處 D:海礁外延12海里處 E:東南礁外延12海里處 F:兩兄弟嶼外延12海里處 G:漁山列島外延12海里處 H:臺州列島(2)外延12海里處 I: 臺州與溫州大陸岸線交界點外延12海里處 J:臺州與溫州大陸岸線交界點 內河水域范圍為南京、鎮江、揚州、泰州、南通、常州、無錫、蘇州、上海、嘉興、湖州、杭州、紹興、寧波、舟山、臺州16個城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內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區內的核心港口區域為上海、寧波-舟山、蘇州、南通港。
    圖2 長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示意圖 (三)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 海域邊界:大連丹東大陸岸線交界點與煙臺威海大陸岸線交界點的連線以內海域。 內河水域范圍為大連、營口、盤錦、錦州、葫蘆島、秦皇島、唐山、天津、滄州、濱州、東營、濰坊、煙臺13個城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內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區內的核心港口區域為天津、秦皇島、唐山、黃驊港。
    圖3 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示意圖

    五、控制要求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應嚴格執行現行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關于硫氧化物、顆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區內有條件的港口可以實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間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現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的核心港口區域靠岸停泊期間(靠港后的一小時和離港前的一小時除外,下同)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五)2019年12月31日前,評估前述控制措施實施效果,確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動: 1.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 2.擴大排放控制區地理范圍; 3.其他進一步舉措。 (六)船舶可采取連接岸電、使用清潔能源、尾氣后處理等與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細化任務措施,明確職責分工;積極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制定技術標準;推進信息共享,開展聯合執法,建立監督管理聯動機制,共同推動排放控制區方案的有效實施。 (二)強化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應組織開展船舶大氣污染監測技術研究,不斷提高監測能力,推進船舶大氣污染監測工作;建立監督檢查管理工作機制,推進檢測裝備與能力建設;加強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和油類記錄簿、燃油供應單證及燃油質量的檢查;督促船舶檢驗機構提高船舶發動機等相關船用產品檢驗質量;開展對替代措施有效性的核查。 (三)發揮政策引導作用。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相關激勵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強低硫燃油的生產和供應,對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電,船舶改造升級和應用清潔能源等實施資金補貼、便利運輸等優惠措施。 (四)建立與港澳聯動機制。 建立和完善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工作與港澳的聯動,協調排放控制標準和實施時間,交流排放控制措施應用和監督管理經驗,推動與港澳船舶排放控制行動一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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